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8月1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與制約的運行機制。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根據自治區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以財政資金支持或以宏觀調控政策為引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組織、實施或指導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示范等類型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是對項目的組織管理結構、責任主體及其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管理與實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項所做的規定。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四條 項目的組織管理按照全創新鏈,一體化的模式體系管理,將科技廳、項目推薦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等四個方面的職責予以界定。
第五條 科技廳是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項目進行管理、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
(二)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會同財政部門下達經費;
(三)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批準項目變更和終止的申請;
(四)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項目中期評估、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推薦單位是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單位有四類:行業廳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等,自治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查、推薦及項目申報材料的報送工作;
(二)審查擬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七條 承擔單位是承擔自治區項目的科研機構、高校、企業或其他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二)負責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運用;
(三)指導、督促項目負責人及科研人員及時、規范、準確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確保原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四)根據項目管理要求,向科技廳和推薦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等;
(五)在權限范圍內調整項目任務和經費預算,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項目完成后,按規定期限內進行項目驗收,組織項目科技報告的撰寫、審核和提交。
第八條 專業機構是指經科技廳及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工作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條 項目管理實行單位法人責任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的意見》的要求執行,項目及其任務(課題)承擔單位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對項目任務的實施和資金管理負責,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落實配套條件,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書組織任務實施,完成預定目標。
第十條 項目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凡涉及項目管理的重要事項、重大決策和行政措施等,均在科技廳網站和新疆科技政務微信平臺,向社會公開、公示。
(一)內容
項目申報指南、重大項目評審前專家信息、擬立項項目信息、中期評估結果、驗收結果、信用評價記錄等情況需向社會公眾公開或公示。
( 二)要求
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意見,法人單位提出的須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的須實名反映。
中期評估結果、項目驗收結果、信用評價記錄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公開近5年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實行全程留痕管理制。利用“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臺”)對項目所有痕跡信息進行記錄,做到全流程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可問責。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程序中,凡與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當事人必須回避。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不能作為其項目申報年度的項目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專業機構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不能開展為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三)與項目有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科技廳制定項目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對項目的負責人、推薦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專家等相關責任主體建立信用評價檔案,依據項目在申請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環節的具體執行情況,對不同責任主體評定相應的信用等級,具體按照《自治區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科技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的所有項目都必須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并在合同書中明確項目須提交的科技報告,科技報告完成情況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評價記錄,其他(專項、基金等)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制定和完善《自治區評審或咨詢專家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專家的職責及行為。
第十六條 健全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專業機構的職責與義務,進一步規范專業機構的行為。
第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管理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改進加強自治區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執行??萍加媱濏椖康目冃Э荚u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科技項目績效考評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 立項程序
第十八條 項目的立項管理有五個環節,分別是:指南發布、項目受理與項目初評、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定、項目實施方案論證、項目公示及立項(計劃編制、合同簽訂、經費撥付)。
第十九條 根據自治區各類科技規劃和當年重點科技工作,科技廳組織研究并提出各計劃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根據需要組織項目指南的征集、召開專家咨評會等,匯總后的指南提交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予以發布。自指南公布日到項目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條 項目評審原則上推行網絡評審和視頻答辯評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立項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
(一)項目申報
1.申請者按照項目指南,通過信息服務平臺統一填寫和提交項目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
2.申報單位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并予以提交;
3.推薦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推薦;
(二)項目受理與初評
1.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2.科技廳對申報項目進行項目查重,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查重結果記入項目申報單位和個人信用評價記錄;
3.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查重通過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項目初評,并根據情況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按照計劃立項數不高于1:1.3的比例數提交委員會審議。
(三)委員會審定
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項目進行審議;
(四)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項目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的專家論證;
(五)公示及立項
1.科技廳對通過專家論證的項目進行網上公示;
2.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根據項目公示結果編制項目計劃;
3.科技廳會同財政廳進行計劃簽發;
4.對于未立項的項目由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計劃編制前給予反饋,反饋方式可采用信息服務平臺、短信、郵件、QQ等,自受理項目申請截止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科技計劃的項目,須在計劃下達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合同書和經費預算書的簽訂。項目執行期從計劃下達日開始計算。合同須由信息服務平臺在線打印。
第二十三條 申報限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限制申報范圍:
(一)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的科技計劃類別;
(二)自治區已立項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項目負責人在研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1項,項目主要承擔人(項目組成員前3名)在研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2項。
(四)申報單位存在到期未驗收的自治區項目的。
其他計劃(專項、基金等)對申報限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一般按項目、課題兩級管理,不設課題的直接按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年度實施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執行期不足一年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每年12月底前,匯總形成各專項(計劃、基金等)實施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中期評估制度。根據項目年度報告情況,每年抽取30%左右的執行項目,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中期評估。
第二十七條 根據項目執行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可向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提出調整的書面建議,經科技廳批復后調整或撤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項目的任務、目標、研究內容、完成期限需調整的;
(二)市場、關鍵技術方案等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的;
(三)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與開發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負責人或骨干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六)協作單位變更,或未實施的;對項目經費安排有爭議或臨時變更項目經費撥付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八條 對有財政資金支持的調整或撤銷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工作、使用經費、購置的設備儀器、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經科技廳批復后執行撤銷項目并收回經費。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書約定的完成期限后的六個月內必須提交驗收材料,九個月內須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工作由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等進行。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的完成情況做出客觀的評價。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不通過驗收、結題”四種。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支持經費額度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到指定的財務審計部門進行財務審計并形成財務審計報告,完成財務審計后須申請財務驗收。財務驗收由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通過財務驗收后方可進行項目驗收。對于經費額度在50萬元以下的,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審計。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信息管理平臺上提交項目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
(二)科技廳或受委托的機構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后,審核通過后組織驗收;
(三)項目驗收在通過財務驗收后,由科技廳或委托機構進行。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項目驗收:
(一)項目經費50萬元以上未通過項目財務審計驗收的;
(二)經核實未達到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未能解決的,研究成果無實用價值存在糾紛的。
第三十四條 對預計不能在約定期限完成的項目,在原有約定完成期限前可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推薦單位同意并由科技廳批復后,可延期驗收。同一項目延期驗收只能申請一次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延期驗收的項目到期后按正常項目的管理流程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后三個月內提出再次驗收申請,由科技廳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處理決定。如仍未通過驗收的,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在接到通知的六個月內,整改并完善項目計劃任務和財務的有關材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對于合同終止的,由科技廳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并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并按照信用管理辦法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國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定》等執行。
第三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技術文件和數據資料,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檔案法》進行整理、立卷,形成的項目檔案由專業機構統一管理。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條 項目評估評審時的行為準則和督查辦法執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新科監字〔2003〕74號)。
第四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按照誰主責誰接受考核、權責對等的原則,對科技廳各部門、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和專家進行考核、督導和問責。
第四十二條 科技廳綜合計劃管理部門是考核問責工作的主管部門??己藛栘煹闹饕獌热莅ǎ?/p>
(一)專項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在計劃管理及資源配置上、項目管理上的科學性、規范性,履職盡責和實施績效;
(二)專業機構在項目管理上的科學性、規范性,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落實法人責任制、項目執行、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四)專家在參與相關咨詢、評議、服務等工作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第四十三條 考核問責的方式主要有: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評價等。
第四十四條 考核一般應集中時間開展,加強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協同。原則上,對一個項目執行情況的考核一年內不超過1次,對風險較高,信用等級差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承擔的項目,可加大考核頻次。
第四十五條 針對不同考核對象,分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等處理措施,并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評價記錄。
第四十六條 針對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專業機構的相關人員履職情況,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倒查制度??萍紡d綜合計劃管理部門是責任倒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啟動責任倒查工作,按照相關制度和規定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科技計劃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間(特殊情況除外)進行決策或審批,造成決策錯誤、工作貽誤或損失的;
(三)虛報、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
(四)項目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改進和治理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可根據需要單獨制訂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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